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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12

  1. 1.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之商標代理務如下: 一、申請商標註冊有關之事項。 二、商標之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有關之事項。 三、商標權之拋棄或延展事項。 四、商標權之變更、分割、授權、移轉、信託、質權及其他登記事項。 五、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之諮詢或撰寫相關文件。 六、其他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商標事項。
  2. 2.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時,涉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者,應分別依各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異議名詞
  • 廢止名詞
  • 質權名詞
  • 程序事項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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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之商標代理業務如下: 一、申請商標註冊有關之事項。 二、商標之異議、評定及廢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