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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13

  1. 1.商標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商標代理人,曾受委任人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商標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商標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商標案件。 四、委任人有數人,而其間利害關相衝突之案件。
  2. 2.商標代理人於同一爭議案件中,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或同時受利害關係相衝突之一造當事人之委任。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兩造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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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商標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商標代理人,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