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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14

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欺罔或恐嚇商標專責機關人員或委任人。 二、明示或暗示與公務機關有特殊關或影響力。 三、以滋擾公眾或不正當方式推展業務。 四、以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推展業務。 五、洩漏或盜用委任案件內容。 六、以詐術偽造變造等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證據。 七、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八、其他執行商標業務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委任人受有損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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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委任人名詞
  • 名詞
  • 公眾名詞
  • 錯誤名詞
  • 詐術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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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商標代理人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欺罔或恐嚇商標專責機關人員或委任人。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