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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標代理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或因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者,商標專責機關應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廢止登錄之處分。
  2. 商標代理人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3. 商標代理人受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確定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處分之事實、理由及期間公告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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