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一、登錄期間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 三、未達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最低在職訓練時數,經商標專責機關依第十條第三項為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屆滿,仍未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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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停止執行名詞
- 業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條第三項條文
-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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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