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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7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已登錄者,應撤銷之: 一、因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權。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二年。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裁判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裁定名詞
  • 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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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錄為商標代理人;已登錄者,應撤銷之: 一、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