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而未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申請登錄者,除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外,應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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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翌日名詞
-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業名詞
- 商標法 第 6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109-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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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