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者,應備具申請書、最近半年內正面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身分證明文件,並按其申請所據資格,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各項科目及格證書。 二、曾任職商標專責機關商標審查工作已滿十年且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案件列表。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證明文件,經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者,得以影本代之。
- 3.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前項影本之真實性,得通知申請人檢送原本或正本,並於查核無訛後,予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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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第三項或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按名詞
- 業名詞
- 認證名詞
-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釋明名詞
- 原本名詞
- 正本名詞
- 核名詞
- 無訛名詞
- 予以名詞
- 商標法 第 6 條條文
- 商標法 第 109-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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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