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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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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錄為
商標
代理人
,遲誤
法定期間
、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
期間
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備者,應不受理。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經審查文件齊備且符合資格,而無前條及
第二十條第二項
規定情形者,商標專責機關應
核
准登錄,並登載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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