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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遲誤法定期間、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備者,應不受理。
  2. 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經審查文件齊備且符合資格,而無前條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准登錄,並登載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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