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 18 條
本辦法除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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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除第十二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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