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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13

  1. 1.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鑑定評估人員及鑑定評估相關專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其他洩漏內容之行為。 三、對鑑定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鑑定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鑑定評估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2. 2.鑑定評估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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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名詞
  • 佐證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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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 13 條規定:「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鑑定評估人員及鑑定評估相關專業倫理。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