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0 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者,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 三、製造廠出具同意由受讓人銷售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可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條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7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