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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15

  1. 1.主管機關應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案,並得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專家及學者等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審查會,就其計畫完整性(包含計畫可行性、技術能力、財務狀況與財務計畫可行性及工作期程合理性等事項)進行審查,並作成紀錄。
  2. 2.審查會之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並有全體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3. 3.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申請內容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於三年內有僱傭、顧問、委任或代理之關。 三、經委員自認或主管機關認定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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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僱傭名詞
  • 名詞
  • 自認名詞
  • 之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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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案,並得邀集相關部會代表、專家及學者等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