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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4

四、本院法官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審判長以庭銜提出。 同類事例之案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前三項提案依附表一格式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研討決議,依附表二格式填報司法院彙送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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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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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本院法官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