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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3 年 06 月 1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為溝通法律見解,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律座談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並得於懲戒法庭法官會議中舉行。

第 3 條

三、本院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法官全體出席,且由並任法官之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資深法官代理主席。

第 4 條

四、本院法官對於具有研究價值之法律問題,得提案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作成決議。 各庭遇有議案時,由各庭審判長以庭銜提出。 同類事例之案件,如各庭見解不同,有求取見解一致之必要;或認有變更以往裁判先例或決議之必要者,承辦庭應將不同之見解提案討論。 前三項提案依附表一格式提交法律座談會研討。研討決議,依附表二格式填報司法院彙送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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