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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本院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法官全體出席,且由並任法官之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資深法官代理主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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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法官全體出席,且由並任法官之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資深法官代理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