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矚目事件,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事件: (一)曾以頭版、頭條、顯著之版面刊登平面媒體、電子媒體或其他社會輿論關注之新聞議題。 (二)兩家以上媒體主動關切之新聞議題。 (三)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曾發布新聞稿之行政事件。 (四)其他特殊情事,認有列為矚目事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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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本要點所稱矚目事件,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事件: (一)曾以頭版、頭條、顯著之版面刊登平面媒體、電子媒體或其他社會輿論關注之新聞議題。 (二)兩家以上媒體主動關切之新聞議題。 (三)高等行政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曾發布新聞稿之行政事件。 (四)其他特殊情事,認有列為矚目事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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