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3 條
三、本院於必要時,得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旁聽證。 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並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核發旁聽證,應由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填載其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繳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旁聽證之請求、核發及繳還事項,依本院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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