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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3

三、本院於必要時,得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發旁聽證。 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並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核發旁聽證,應由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填載其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繳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旁聽證之請求、核發及繳還事項,依本院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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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聽證名詞
  • 開庭名詞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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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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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三、本院於必要時,得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旁聽證。 旁聽證之核發,於開庭前十五分鐘截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