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語言之障礙或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者,應事先商請通譯到場。但當事人於辯論終結時明示不到庭聆判者,宣判時毋庸商請通譯到場。
回 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語言之障礙或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者,應事先商請通譯到場。但當事人於辯論終結時明示不到庭聆判者,宣判時毋庸商請通譯到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