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6 條
六、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錄)影音、照相器材或違禁物品進入法庭者,應依審判長指揮將器材或違禁物品交付保管,閉庭後返還。 攜帶手機、平板、筆電等電子機具進入法庭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法庭開庭時,未經審判長許可,攝(錄)影音、照相者,應依審判長指揮即刻制止之。必要時,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進入延伸法庭旁聽前,應依審判長指揮,自行將可錄音錄影之手機、平板、相機等可攜式裝置或違禁物品鎖入集中保管箱,離開法庭時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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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