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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7

七、書記科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承辦股書記官應於審判系統登錄庭期,並於庭期表註明「矚目事件」後,送交書記科科長。 (二)書記科科長應將開庭期日登錄於本院外網,並將庭期表分送相關科室及發言人、院長。 (三)承辦股書記官應於開庭前三日將報到單送交庭務員,利庭務員就法庭之使用預作準備。但因案件需要,經指定三日內庭期者,承辦股書記官應於收受審理單後,儘速將報到單送交庭務員。 (四)如有使用遠距審理之需求,承辦股書記官應即時通知資訊室、總務科處理,並於開庭前測試法庭相關電腦設備。 (五)承辦股書記官應將當事人報到情形轉報審判長準時開庭。 (六)書記科科長於開庭前應偕同資訊室、總務科檢查法庭(含延伸法庭)各項軟硬體等設備是否妥準備完成。 (七)如有證人通譯鑑定人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到庭,承辦股書記官應通知總務科發給日(旅)費、通譯費、鑑定費用或報酬。 (八)旁聽證發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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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開庭名詞
  • 期日名詞
  • 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聽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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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書記科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承辦股書記官應於審判系統登錄庭期,並於庭期表註明「矚目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