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7 條
七、書記科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承辦股書記官應於審判系統登錄庭期,並於庭期表註明「矚目事件」後,送交書記科科長。 (二)書記科科長應將開庭期日登錄於本院外網,並將庭期表分送相關科室及發言人、院長。 (三)承辦股書記官應於開庭前三日將報到單送交庭務員,俾利庭務員就法庭之使用預作準備。但因案件需要,經指定三日內庭期者,承辦股書記官應於收受審理單後,儘速將報到單送交庭務員。 (四)如有使用遠距審理之需求,承辦股書記官應即時通知資訊室、總務科處理,並於開庭前測試法庭相關電腦設備。 (五)承辦股書記官應將當事人報到情形轉報審判長準時開庭。 (六)書記科科長於開庭前應偕同資訊室、總務科檢查法庭(含延伸法庭)各項軟硬體等設備是否妥適準備完成。 (七)如有證人、通譯、鑑定人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到庭,承辦股書記官應通知總務科發給日(旅)費、通譯費、鑑定費用或報酬。 (八)旁聽證核發及相關事宜。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書記官名詞
- 開庭名詞
- 期日名詞
- 俾名詞
- 審理單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適名詞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聽證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