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11 條
十一、總務科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庭前將法庭旁聽席位分為民眾旁聽席及記者旁聽席。 (二)於開庭前檢視法庭、延伸法庭空調及非資訊等設備,並與資訊室整合測試。 (三)如開放延伸法庭供民眾旁聽,應於開庭前安排清潔,並增設指示立牌等輔助設施。 (四)閉庭後核發證人、通譯、鑑定人或從事該學術研究之人日(旅)費、通譯費、鑑定費用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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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庭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證人名詞
- 通譯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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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