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10 條
十、文書科(含法警)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依事件矚目程度啟動新聞聯繫及安全維護機制。必要時,得設置採訪區。 (二)必要時,於開庭前協調臺北地院簡易庭法警協助加強本大樓正門安全檢查。 (三)法警於開庭時應到場值勤,並承審判長之命維持法庭秩序。 (四)閉庭後應由法警維持採訪區秩序,並視需要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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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