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應矚目事件開庭行政支援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政風室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依矚目事件風險情資,就本院之辦公環境、轄區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必要時,會同文書科協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或轄區警察機關採取預防之因應措施。 (二)矚目事件開庭期間,對洽公、參訪人員之門禁管制,應確實執行,避免有心人士為不當行為;必要時,對法庭劃定區域,協調增加值勤人力,以確保法庭秩序。 (三)矚目事件開庭期間發生危安狀況時,應立即陳報書記官長、院長,依指示協調臺北地院、警察機關協助應變,並以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陳報上級政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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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