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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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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逾
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之二
所定輔導期限之就
業
期間
,不予發給津貼;其輔導期限內未足月之就業期間,依日數
按
比率計算發給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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