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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二所定輔導期限之就期間,不予發給津貼;其輔導期限內未足月之就業期間,依日數比率計算發給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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