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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輔導會、榮服處為查需要,得通知申請人提供申請津貼相關佐證資料,或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前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辦訓單位或就機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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