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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前條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由榮服處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津貼之申請經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予以發;不符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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