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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定就期間之起算日期,為退除役官兵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等職業相關保險之生效日;未參加者,推定為未就業。
  2. 本辦法所定同一就業機構及連續就業,以申請人參加前項所列職業相關保險之投保單位及保險存續期間認定之。但以其他機構、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或保險中斷事由,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3. 前項所定連續就業,受僱者每月領取薪資應達最低工資。但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請假或因天災、其他不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致每月領取薪資未達最低工資者,不在此限。
  4. 申請人就前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應檢具證明文件,由榮服處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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