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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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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未就
業
,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前項申請人實際就業機構及投保單位應與介紹卡
所載
推介就業機構一致。但經證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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