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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退除役官兵未就,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2. 前項申請人實際就業機構及投保單位應與介紹卡所載推介就業機構一致。但經證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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