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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7

  1. 1.退除役官兵未就,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2. 2.服現役且預定退伍除役日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年限之官兵,得持國防部或所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之退伍除役證明文件影本,於屆退日前經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並於退伍除役日之後,於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就業滿三個月者,亦得申請推介就業津貼。
  3. 3.前二項申請人實際就業機構及投保單位應與介紹卡所載推介就業機構一致。但經證明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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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退除役官兵未就業,經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或職訓中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於同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