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幾個相關的定義和概念: 1. 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指服現役滿四年或服現役期滿後,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合計滿四年後退伍或除役。這是指在服役期滿後,志願繼續留在軍中並服現役達滿四年的軍官、士官、士兵。 範例:如果一名士兵在服役期滿後志願留營,並在留營期間再服役滿四年,那麼他可以符合本條例的定義。 2. 生計艱難:指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身心障礙而失去工作能力,無法謀生。這是指因軍事行動或因公務而導致身體或心理上的傷害,使得個人無法維持自己的生計。 範例:一名軍人因在作戰過程中受傷,導致失去工作能力並無法謀生,他就可以符合本條例所定義的生計艱難。 3. 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指在民國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至同年十月六日參加臺海保衛戰役,並已經經過國防部核認。 範例:一名軍人參與了民國四十七年的臺海保衛戰役,並且經過國防部的核實,那麼他可以被視為是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此外,根據上述法規的第4點,輔導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就輔導和安置的順序進行調整,以應對國軍待退員額的需求和能力安置的配合。這表示輔導會有權根據現實情況和需求來調整輔導和安置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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