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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2.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3.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4.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5. 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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