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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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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2. 2.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3. 3.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4. 4.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5. 5.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立法沿革 1

(1130528 增訂)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賦予立法院完備立法功能之聽證權。   三、各委員會為議案之審查得舉行「立法聽證」。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全院委員會得舉行「調查權聽證」、「補選副總統聽證」、「彈劾總統副總統聽證」及「人事同意權聽證」。   四、規定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之義務。   五、增訂有關違反保密義務之處置規定。

  • 彈劾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聽證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刑法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67條文
(1130528 增訂)

一、新增條文。   二、賦予立法院完備立法功能之聽證權。   三、各委員會為議案之審查得舉行「立法聽證」。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全院委員會得舉行「調查權聽證」、「補選副總統聽證」、「彈劾總統副總統聽證」及「人事同意權聽證」。   四、規定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之義務。   五、增訂有關違反保密義務之處置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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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1 條規定:「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