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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至少需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時,始得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詢問相關人員。
  2. 詢問須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有強暴、脅迫或以其他易導致心理強制的狀態,並不得強迫證人為不利己之供述。
  3. 詢問前,應令其宣誓當據實答,絕無匿、飾、增、減,告以立法院成立本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任務,並告知其有拒絕證言之權利及事由。
  4. 前項拒絕證言之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5.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認為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已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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