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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7 條

  1. 1.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2. 2.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3. 3.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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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了受要求調閱文件的機關應於五日內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的要求。然而,如果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已經被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行調取,機關在提供文件時應說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果出現無法提供複本的正當理由,機關應提供被他機關調取的證明。此外,在調閱期間,被調閱文件的機關應指派專人將文件送至立法院指定地點供查閱,並負責保管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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