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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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了受要求調閱文件的機關應於五日內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的要求。然而,如果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已經被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行調取,機關在提供文件時應說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果出現無法提供複本的正當理由,機關應提供被他機關調取的證明。此外,在調閱期間,被調閱文件的機關應指派專人將文件送至立法院指定地點供查閱,並負責保管責任。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2 制定)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立法理由一、明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得拒絕文件調閱之情況、應提供文件之期限及無法提供相關文件時之作為,以落實立法監督。 二、立法院所調閱之文件,數量可能相當龐大,且可能含有機密文件,為利委員之查閱,並確保此等文件之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
(1130528 修正)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立法理由一、明定調查權行使之權限與相關程序,包括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文件資料檔案,並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詢問應於五日前通知。 二、相關資料若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三、被調閱資料之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並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 法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原本名詞
- 業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證言名詞
- 期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一、明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得拒絕文件調閱之情況、應提供文件之期限及無法提供相關文件時之作為,以落實立法監督。 二、立法院所調閱之文件,數量可能相當龐大,且可能含有機密文件,為利委員之查閱,並確保此等文件之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明定調查權行使之權限與相關程序,包括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文件資料檔案,並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詢問應於五日前通知。 二、相關資料若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三、被調閱資料之對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並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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