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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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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2. 2.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3. 3.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8 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違反該法規定,在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立法院院會經決議後,可以將其移送監察院進行糾正、糾舉或彈劾的程序。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範例:若某政府機關在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故意隱匿關鍵資訊,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故意拖延提供,立法院院會可以根據該法第 48 條的規定,將該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進行糾正、糾舉或彈劾的程序,以確保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履行其法定職責。

立法沿革 2

(0880112 制定)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抗拒、拖延立法院調閱文件或隱匿相關資料者之處理方式,以利文件調閱之進行。

(1130528 修正)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本條乃提供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必要的配套罰責規定,使國會調查職權得以真正有效發揮,避免流於形式。特增設第一項。   二、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查、調閱文件或詢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時,經院會決議得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查、調閱文件或詢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時,經院會決議處以行政罰鍰。

  • 彈劾名詞
  • 法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0880112 制定)

明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抗拒、拖延立法院調閱文件或隱匿相關資料者之處理方式,以利文件調閱之進行。

(1130528 修正)

一、本條乃提供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必要的配套罰責規定,使國會調查職權得以真正有效發揮,避免流於形式。特增設第一項。   二、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查、調閱文件或詢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時,經院會決議得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查、調閱文件或詢問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時,經院會決議處以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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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8 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