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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8 條

  1. 1.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2. 2.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3. 3.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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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8 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違反該法規定,在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立法院院會經決議後,可以將其移送監察院進行糾正、糾舉或彈劾的程序。 參考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範例:若某政府機關在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故意隱匿關鍵資訊,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或故意拖延提供,立法院院會可以根據該法第 48 條的規定,將該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移送監察院進行糾正、糾舉或彈劾的程序,以確保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履行其法定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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