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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2. 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3. 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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