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9 條
- 1.調查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 2.調查專案小組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就各該委員會人員中指派之。
- 3.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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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9 條的規定,調閱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調閱專案小組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立法院各委員會或主辦委員會中的人員指派。在必要時,調閱委員會和調閱專案小組可以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 例如,在一個調閱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中,該委員會可能會需要一些工作人員來協助進行相關的調查和搜集資料的工作。這些工作人員可以由立法院的秘書長根據需要進行指派。另外,在某個委員會的調閱專案小組中,也可能會需要一些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工作,這些工作人員可以由該委員會中的人員進行指派。在某些情況下,調閱委員會和調閱專案小組可能會需要專業人員的協助,此時可以請求院長進行指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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