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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委員會所調取之文件、資料或物件,限由該調查委員會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人員親自查閱之。
  2. 前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攜離或傳輸至查閱場所外。
  3. 第一項查閱人員對依法應保密之文件、資料或物件內容或其存在,負有保密之義務;其離職後,於解密前之期間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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