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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18

減量額度採拍賣者,賣方事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交易平台公開閱覽二十八日期滿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拍賣: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其執行情形說明。 三、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每次申請之減量額度數量須達一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減量額度每單位之拍賣底價。 五、投標期間,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不少於三十日。 六、減量額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 七、投標申購減量額度數量之最低額及最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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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拍賣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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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減量額度採拍賣者,賣方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