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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13

下列依前條規定上架之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於交易平台交易期間達三十日者,在買方事下單購買前,賣方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自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次日起,須再公開閱覽至少十日,始得於交易平台上架: 一、同一專案來源之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 二、交易價格。 三、交易期間。但僅限延長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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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下列依前條規定上架之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於交易平台交易期間達三十日者,在買方事業下單購買前,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