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9-3 條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予刪除或申請移除被害人性影像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及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網址,並酌定刪除或申請移除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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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條文
- 核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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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