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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9-2

  1. 1.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對人應交付、刪除性影像之範圍,及執行方式、地點與期限。
  2. 2.前項命相對人交付之性影像屬電磁紀錄者,相對人應以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提供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相對人刪除其所持有之性影像。
  3. 3.前項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無需返還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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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9-2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核發保護令時,應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可執行之部分,明確記載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