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1 條
一、為利民間公證人以電子設備將書類送所屬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備查,增進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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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為利民間公證人以電子設備將書類送所屬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備查,增進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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