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書類,係指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應送所屬法院之公證書、認證書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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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稱名詞
- 係名詞
- 民間公證人名詞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公證書名詞
- 認證名詞
- 繕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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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