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3 條
三、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試行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作業。 試行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得以電子設備傳送書類;試行法院亦得依職權指定所屬民間公證人為之,指定時應尊重民間公證人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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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試行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作業。 試行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得以電子設備傳送書類;試行法院亦得依職權指定所屬民間公證人為之,指定時應尊重民間公證人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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