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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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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院得指定法院試行辦理
民間公證人
電子傳送書類作
業
。 試行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得以電子設備傳送書類;試行法院亦得
依職權
指定所屬民間公證人為之,指定時應尊重民間公證人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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