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民間公證人以電子傳送書類者,應使用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為之。 電子傳送之書類,應按公、認證書字號,分別製作電子檔案。 民間公證人傳送書類電子檔案至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時,發生送達所屬法院之效力,並得以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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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民間公證人以電子傳送書類者,應使用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為之。 電子傳送之書類,應按公、認證書字號,分別製作電子檔案。 民間公證人傳送書類電子檔案至司法院公證業務作業系統時,發生送達所屬法院之效力,並得以系統之傳送紀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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