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民間公證人於試行期間以電子傳送書類者,所有書類均應以此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未能為之,經所屬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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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民間公證人於試行期間以電子傳送書類者,所有書類均應以此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未能為之,經所屬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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