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作業要點 第 6 條
六、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期間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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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法院辦理民間公證人電子傳送書類試行期間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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