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6 條
展演動物者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評鑑為優級或良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撤銷該次評鑑結果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所發給之獎勵。 二、依前款規定撤銷評鑑結果後,展演動物者於下次接受評鑑時,該次評鑑結果不得為良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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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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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