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4 條
- 1.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前條之調查。
- 2.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規定,對軍事秘密處所科技偵查須先得長官允許,但除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外不得拒絕。
Q · 嫌犯躲進軍營,檢察官還能用科技設備偵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實施科技偵查,須先取得該管長官允許;但第二項規定,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軍事長官不得拒絕。換言之軍方有程序上的參與權,卻沒有實質否決權,無正當理由不得擋偵查。
白話解讀
軍事基地裡藏了毒品,檢察官能不能從外面用高倍鏡頭拍進去?能,但多了一道鎖:必須先拿到該管軍事長官的允許。這條處理的是偵查權碰上軍事機密時的優先順序問題。第一項看起來是保護軍方:沒有長官同意就不能對軍事秘密處所做科技偵查。但第二項馬上把這個保護打了一個洞:除非真的會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否則軍方長官不得拒絕。換句話說,軍方不能用「這裡是軍事機密」當萬用擋箭牌。只有在允許偵查真的會讓國家安全出問題的極端情況下,才能說不。這兩項合在一起的效果是:軍事機密受保護,但犯罪偵查也不會因為嫌犯躲進軍營就束手無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為科技偵查的軍事例外規定: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實施前條科技偵查調查時,須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長官不得拒絕,平衡軍事機密維護與犯罪偵查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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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軍方長官說「機密」就能擋住偵查嗎?▾
不能。第二項規定除非會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否則不得拒絕。單純的「這裡是軍事區域」不構成拒絕理由,法條文字是「不得拒絕」而非「得斟酌拒絕」。
Q2哪些地方算「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
指具軍事機密性質的處所,如作戰指揮中心、武器庫、通訊中心,非指所有軍方管理場所。本條參照第127條增訂,可參考該條實務見解判斷範圍。
Q3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是什麼?▾
科技偵查涉及軍事秘密處所時的例外規定,須先得該管長官允許,是民國113年新增條文。
Q4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指哪些地方?▾
指具軍事機密性質的處所如作戰指揮中心、武器庫、通訊中心,非泛指所有軍方管理場所。
Q5什麼是妨害國家重大利益?▾
拒絕偵查的唯一法定門檻,須具體指明偵查將洩露戰略部署或武器系統等國安事項,泛稱機密不夠。
Q6科技偵查需要軍事長官同意嗎?▾
對軍事秘密處所實施前條科技偵查須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但長官非有國安理由不得拒絕。
Q7檢察官要對軍營做科技偵查怎麼申請?▾
先依第153條之3取得法院許可書,再向該軍事處所之該管長官請求允許後實施。
Q8軍事長官可以拒絕偵查機關嗎?▾
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且須具體說明拒絕理由,泛稱機密站不住腳。
Q9軍方無故拒絕偵查會怎樣?▾
拒絕理由若不涉國家重大利益即於法不合,檢察官可循上級機關或其他管道處理,並可能涉妨害公務。
Q10跳過長官允許取得的證據還能用嗎?▾
程序瑕疵使證據能力受質疑,辯護律師可主張排除,整批監控影像面臨被排除風險。
Q11第153條之4 vs 刑訴第127條差在哪?▾
127條是搜索軍事秘密處所,153條之4是科技偵查;兩者同構,均須長官允許且拒絕門檻同為國家重大利益。
Q12長官允許 vs 法院許可書差在哪?▾
法院許可書是科技偵查的母權限(153條之3),長官允許是針對軍事處所的附加程序,兩者都要具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規範對象 | 科技偵查(第153條之3) | 搜索(第127條) |
| 軍方角色 | 程序允許權,無實質否決權 | 同構:須長官允許 |
| 拒絕門檻 | 妨害國家重大利益 | 妨害國家重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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