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153-4 條
- 1.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允許,不得實施前條之調查。
- 2.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規定,對軍事秘密處所科技偵查須先得長官允許,但除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外不得拒絕。
Q · 嫌犯躲進軍營,檢察官還能用科技設備偵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實施科技偵查,須先取得該管長官允許;但第二項規定,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軍事長官不得拒絕。換言之軍方有程序上的參與權,卻沒有實質否決權,無正當理由不得擋偵查。
白話解讀
軍事基地裡藏了毒品,檢察官能不能從外面用高倍鏡頭拍進去?能,但多了一道鎖:必須先拿到該管軍事長官的允許。這條處理的是偵查權碰上軍事機密時的優先順序問題。第一項看起來是保護軍方:沒有長官同意就不能對軍事秘密處所做科技偵查。但第二項馬上把這個保護打了一個洞:除非真的會妨害國家重大利益,否則軍方長官不得拒絕。換句話說,軍方不能用「這裡是軍事機密」當萬用擋箭牌。只有在允許偵查真的會讓國家安全出問題的極端情況下,才能說不。這兩項合在一起的效果是:軍事機密受保護,但犯罪偵查也不會因為嫌犯躲進軍營就束手無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為科技偵查的軍事例外規定:對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實施前條科技偵查調查時,須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且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長官不得拒絕,平衡軍事機密維護與犯罪偵查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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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4是什麼?▾
科技偵查涉及軍事秘密處所時的例外規定,須先得該管長官允許。
Q2軍事長官可以拒絕偵查機關嗎?▾
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這是強制性的「不得拒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 |
|---|---|---|
| 規範對象 | 科技偵查(第153條之3) | 搜索(第127條) |
| 軍方角色 | 程序允許權,無實質否決權 | 同構:須長官允許 |
| 拒絕門檻 | 妨害國家重大利益 | 妨害國家重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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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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