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2 條
- 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 2.對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 3.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4.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5.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時,因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非受調查人之個人資料,除為供第一項、第二項之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應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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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規範科技方法手機定位調查,須經法院許可書,每次不逾三十日,非調查對象資料調查後應即刪除。
Q · 警方用M化車定位我的手機,需要法院同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偵查機關以科技方法(俗稱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卡片號碼,一律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沒有像GPS追蹤那樣的短期免審查緩衝。對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之非受調查人資料,除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調查結束後應即刪除。
白話解讀
「M化車」,這三個字你可能在刑事劇裡聽過。一台看起來普通的廂型車停在街邊,裡面的設備可以模擬基地台,讓你的手機主動連上來,然後精確定位你的位置、讀取你的IMEI(手機硬體序號)和IMSI(SIM卡序號)。這條在2024年7月正式立法,把這種技術的使用規則寫進了刑事訴訟法。跟上一條(GPS追蹤)最大的差別是:手機定位調查沒有「先斬後奏」的空間。不管追蹤時間多短,一律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最長30天。為什麼門檻比GPS高?因為M化車的運作方式注定會「掃到」周邊所有手機,不只是嫌疑人的。你坐在咖啡廳滑手機,隔壁桌的人是嫌疑人,你的手機資料也會被設備攫取。所以本條第五項特別規定:因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的非受調查人的個人資料,除了比對用途之外不得使用,調查結束後必須立即刪除。你的隱私被掃到是技術限制,但被濫用就是違法。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2規範偵查機關以科技方法(俗稱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卡片號碼之要件與程序。核心特徵為一律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要求對技術上無可避免取得之非受調查人個人資料,除比對目的外不得使用且於調查實施結束後即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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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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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M化車定位手機需要法院同意嗎?▾
需要。依刑訴第153條之2一律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不逾30日,沒有短期免審查緩衝。
Q2M化車和GPS追蹤的法律門檻一樣嗎?▾
不一樣。GPS追蹤(第153條之1)24小時內免法院許可,手機定位調查一律須法院許可,立法者認為後者侵入性更高。
Q3我被M化車掃到資料會怎樣?▾
若你非調查對象,技術上無可避免被掃到的資料僅供比對,不得作其他用途,且調查結束後應即刪除。
Q4手機定位調查的許可期限多久?▾
每次不得逾30日,須繼續實施者應於屆滿2日前由檢察官聲請延長。
Q5對第三人手機定位也適用本條嗎?▾
適用,但須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物、電磁紀錄有關連。
Q6M化車和監聽(通訊監察)有什麼不同?▾
監聽攔截通話內容,門檻最高(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手機定位只取位置與號碼,不涉內容。
Q7被掃到的資料沒刪除可以怎麼辦?▾
辯護人可於閱卷時確認許可書與刪除義務,主張取證合法性瑕疵,並可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訴。
Q8M化車取得的證據可以當證據用嗎?▾
須許可書合法、程序合規。若含非調查對象資料未依法刪除,可能影響科技偵查報告的合法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ps_153_1 | mobile_153_2 | wiretap |
|---|---|---|---|
| 法律依據 | 刑訴第153條之1 | 刑訴第153條之2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 |
| 取得內容 | 位置軌跡 | 位置+設備號碼(IMEI)+卡片號碼(IMSI) | 通訊內容(通話/訊息) |
| 法院許可 | 24小時內免許可 | 一律須法院許可 | 須法院核准 |
| 罪責門檻 | 較低 | 中 | 最重本刑3年以上之罪 |
| 對第三人影響 | 點對點較小 | 範圍式必然波及周邊手機 | 鎖定特定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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