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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5 條

  1. 1.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之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及涉犯之法條。 二、受調查人或物。但受調查人不明者,得不予記載。 三、使用之調查方法及使用該方法調查得取得之標的。 四、前款之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 五、執行機關。 六、實施期間
  2. 2.發許可書之程序,不公開之。法院並得於許可書上,對執行人員為當之指示。
  3. 3.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4. 4.檢察官或核發許可書之法官得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情形之報告。執行機關應於執行期間內,依檢察官或法官指示作成報告書,說明執行行為之進行情形,以及有無繼續執行之需要。核發許可書之法官並得於發現有不應繼續執行之情狀時,撤銷原核發之許可。
  5. 5.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之規定,於實施本章規定之調查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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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5規定科技偵查許可書須記載六項:案由、受調查人或物、調查方法、實施方式、執行機關與實施期間,漏寫任一項即構成程序瑕疵。

Q · 科技偵查許可書一定要寫哪些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5,科技偵查許可書應記載六項:案由及涉犯法條、受調查人或物、使用之調查方法及取得標的、裝設或實施方式、執行機關、實施期間;受調查人不明者得不予記載。核發程序不公開,聲請遭法院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但核發法官得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報告,並於發現不應繼續執行時撤銷原許可。

白話解讀

科技偵查的許可書不是一張蓋完章就丟進卷宗的紙。它是一份拘束力極強的行動說明書,上面必須寫清楚六件事:為了什麼案子、查誰或查什麼東西、用什麼方法、怎麼裝設或執行、哪個機關執行、執行多久。漏寫任何一項,這張許可書就有瑕疵,而瑕疵的代價是用這張許可書取得的所有證據都可能被質疑。更關鍵的是第三到第六項的規定:許可書核發過程不公開(你不會事先知道被監控),法院駁回聲請時檢察官不能抗告(法官說不就是不),但法官可以隨時撤銷已核發的許可(發現不對勁就喊停),而且執行機關必須定期回報執行狀況。這是一套完整的「放風箏機制」:法官放線讓偵查機關飛,但線頭一直握在法官手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5為科技偵查許可書的法定記載事項規範,要求許可書須載明案由及涉犯法條、受調查人或物、調查方法與取得標的、裝設或實施方式、執行機關及實施期間共六項,並建立核發不公開、駁回不得聲明不服、法官得命報告及撤銷許可的配套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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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科技偵查許可書要記載哪六項?

案由及涉犯法條、受調查人或物、調查方法及取得標的、裝設或實施方式、執行機關、實施期間。

Q2科技偵查許可書聲請被駁回可以救濟嗎?

不行。第153條之5第3項明定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檢方只能補強事證後重新聲請。

Q3法官核發許可後還能管嗎?

能。法官得命執行機關提出執行報告,並於發現不應繼續執行時隨時撤銷原核發之許可。

Q4受調查人不明可以不寫嗎?

可以。但僅限受調查人此一項,其餘方法、期間、執行機關等五項記載義務仍須具體。

Q5核發許可書的程序為什麼不公開?

因科技偵查需保密才有偵查效果,故核發程序不公開,透過事後通知(第153條之7)補償透明度。

Q6許可書記載模糊會怎樣?

若調查方法、實施方式等記載含糊不具體,許可書即有程序瑕疵,據此取得之證據可能被聲請排除。

Q7科技偵查許可書和搜索票差在哪?

兩者都採法官保留與令狀記載要件,本條更準用第128條之2,並設有駁回不得聲明不服與法官撤銷權。

Q8辯護人怎麼用許可書防禦?

逐項核對六項記載是否完備、比對記載與實際執行是否一致,並調取執行報告作為審判中攻防素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科技偵查許可書傳統搜索票
救濟聲請駁回不得聲明不服(§153-5 III)依個案救濟途徑
核發程序不公開原則不公開
法官事後監督得命報告、得隨時撤銷許可準用注意事項(§128-2)
受調查人記載不明者得不予記載應載明受搜索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通信傍受法 第4条(傍受令状の記載事項)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6조(통신제한조치 허가서 기재사항)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50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
🇩🇪 德國StPO § 100e Abs. 3(Inhalt der Anordnung verdeckter Maßnahm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06-95 et s.(techniques spéciales d'enquête)
🇺🇸 美國18 U.S.C. § 2518(4)(contents of surveillance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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